各有关高职高专院校: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就我省高职高专院校申请参加2015年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和人才培养工作个性评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参加2015年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院校,要严格按照《关于做好安徽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通知》(教秘高〔2009〕14号)所附《实施方案》和《操作规程》要求,认真做好评估相关准备工作,于
9月
30日前
将自评报告、《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最新数据(单机版,数据截至
2015年
8月
31日
)、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学校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规划、特色专业建设规划等材料在校园网上对社会公布。请有关高职高专院校于
2015年
5月
30日前
将纸质申请公文1份报送至高教处。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教高〔2008〕5号)和《关于做好安徽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通知》(教秘高〔2009〕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高等职业院校自有毕业生起至有3届毕业生前必须参加一次人才培养评估。如果不参加评估,将逐年减少其招生计划。逾期不报的,视为不按时参加评估,将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二、申请参加2015年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个性评估院校,要将个性评估自评报告、《高等教育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最新数据(单机版,数据截至
2014年
8月
31日
)、学校“十二五”事业发展规划及配套子规划、重点项目建设情况以及学校上年度教育质量报告等材料在适当范围公布,并于
4月
18日前
将上述材料电子版和纸质申报公文1份报送省教育厅高教处。
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皖教秘高〔2014〕75号)要求,验收以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目标及省级示范校建设任务书内容为依据,以我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个性评估试点的方式进行,同时关注第三方对项目建设效果的评价。其他高职院校可根据自愿原则,申请接受个性评估。个性评估结果将作为地方技能型高水平大学立项建设的参考依据。
三、学校要本着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教学评估工作纪律的通知》(教高厅〔2004〕17号)等有关要求。违反上述规定的学校,一经发现,将作严肃处理。
附件:安徽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个性评估试点方案
安徽省教育厅
2015
年4月1日